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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爆破器材、起爆方法與起爆網路
4.9.1 一般規定
4.9.1.1 各種爆破作業均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待業標準的爆破器材。
4.9.1.2 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4.9.1.3 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新儀表,應經有關部門或經授權的行業協會批準。
4.9.2 爆破器材的現場測試、檢驗
4.9.2.1 在實施爆破作業前,應
對所使用的爆破器材進行外觀檢查;
對電雷管進行電阻值測定;
對使用的儀表、電線、電源進行必要的性能檢驗。
4.9.2.2 爆破器材外觀檢查項目應包括:
雷管管體不應壓扁、破損、銹蝕,加強帽不應歪斜;
導火索和導爆索表面要均勻且無折傷、壓痕、變形、霉斑、油污;
導爆管管內無斷藥,無異物或堵塞,無折傷、油污、穿孔、端頭封口;
粉狀硝銨類炸藥不應吸濕結塊,乳化和水膠炸藥不應稀化或變硬。
4.9.2.3 A級、B級巖土爆破工程和A級拆除爆破工程應檢測以下項目:
炸藥的爆速和殉爆距離;
延時電雷管的延時時間;
導爆索的爆速、起爆能力;
起爆網路及其聯接方式的傳爆試驗;
爆破漏斗試驗或構件試爆。
4.9.2.4 起爆電源及儀表的檢驗包括:
起爆器的充電電壓、外殼絕緣性能;
采用交流電起爆時,應測定交流電壓,并檢查開關、電源及輸電線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種連接線、區域線、主線的材質、規格、電阻值和絕緣性能;
爆破專用電橋、歐姆表和導通器的輸出電流及絕緣性能。
4.9.3 起爆器材加工
4.9.3.1 起爆器材加工,應在專用的房間或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不應在爆破器材存放間、住宅和爆破作業地點加工。
4.9.3.2 加工起爆管和信號管,應在帶有安全防護罩,鋪有軟墊并帶有凸緣的工作臺上操作。每個工作臺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過100發,且應放在帶蓋的木盒里,操作者手中準拿一發雷管。
4.9.3.3 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管應使用鋒利刀具在木板上進行。每盤導火索或每卷導爆管,兩端均應切除不小于5cm。
4.9.3.4 雷管內有雜物時,不應用工具掏或用嘴吹,應用手指輕輕地彈出雜物;雜物彈不出的雷管不應作用。
4.9.3.5 將導火索和導爆管插入雷管時,不應旋轉摩擦,金屬殼雷管應采用安全緊口鉗緊口,紙殼雷管應采用膠布捆扎牢固附加金屬箍圈后用安全緊口鉗緊口中。
4.9.3.6 加工好的起爆管與信號管應分開存放,信號管應制作標記。
4.9.3.7 加工起爆藥包和起爆藥柱,應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加工數量不應超過當班爆破作業用量。
4.9.4 起爆方法
4.9.4.1 下列情況不應彩導火索起爆:
硐室爆破、城鎮淺孔爆破、拆除爆破、深孔爆破和水下爆破;
豎井、傾角大于30度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有瓦斯和粉塵爆炸危險工作面的爆破;
借助于長梯子、繩索和臺架才能點火的工作面。
4.9.4.2 導火索起爆時,宜采用一次點火法點火。
4.9.4.3 采用導火索起爆應遵守下列規定:
信號管和計時導火索的長度不得超過高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
應采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不應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
單人點火時,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或分組一次點火的組數),地下爆破不得超過五根(組),露天爆破不得超過10根(組);導火索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m;
多人點火(或連續點燃多根導火索)時,應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負責協調點火工作,掌握信號管或計時導火索的燃燒情況,信號管響后或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均應及時發出撤至安全地點的命令。
4.9.4.4 在有瓦斯和粉塵爆炸危險的環境中爆破,應使用煤礦許用起爆器材起爆。
4.9.4.5 城鎮淺孔爆破和拆除爆破不應使用孔外導爆索起爆。
4.9.4.6 在雜散電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壓線射頻電源安全允許距離之內,不應采用普通電雷管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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